山東省物價局、山東省交通運輸廳聯合下發《關于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明確規定了高速公路上各類車輛的救援收費標準。
新規定計劃于2013年5月1日起執行,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。期滿前三個月重新報批。而在此之前,我省在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方面的收費依據,主要源于1994年由省物價局、財政廳、原交通廳三部門聯合出臺的規定,原有的規定將于今年5月1日同時廢止。
《通知》規定,新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,包括了拖車、吊車、駁運、貨物裝卸費、車輛(貨物)停車看護費、換輪胎、解剎車7個項目。其中,拖車、吊車救援服務將按被救援車輛的車型計費,車型分類按交通運輸部行業標準執行。因此,拖車的費用按照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類車劃分,其中拖行10公里以內的按照基價收費,分別對應為260元/車·次、350元/車·次、400元/車·次、500元/車·次、600元/車·次,而拖行10公里以上,就要在基價的基礎上增加相應的費用,不足1公里按1公里計算。
今后,所有救援服務機構應與當事人簽訂服務協議(因事故造成當事人重傷或死亡等特殊情況除外),服務協議應當載明服務單位、救援時間、拖移地點、收費項目、收費標準等事項。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、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。事故車輛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;故障車輛原則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或服務區,也可拖移至當事人選擇的其他停放地點,但不得強行拖移車輛到指定場所維修。
高速公路清障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,救援機構使用稅務票據,照章納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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